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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台] 安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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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0: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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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自中国安陆网发布其公告:

安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安政发〔2020〕10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即西至汉十高速公路、东至新316国道外迁线、北至243省道(安花线)外迁线、南至安陆市与云梦县交界的区域,分为Ⅱ类区和Ⅲ类区。

(一)Ⅲ类区

本市中心城区,即西至府河、东至金秋大道、北至解放大道、南至战备铁路。

(二)Ⅱ类区

除Ⅲ类区外的城市规划控制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Ⅲ类区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Ⅱ类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并按照规定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附则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安政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告中未尽事宜由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负责解释。

安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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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安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安陆网

编辑 / 安陆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权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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