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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乐仁

[民生关注] 关于要求对安陆市普爱医院责任医生行政处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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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发表于 2017-7-26 16:25:14 来自
关于要求对安陆市普爱医院责任医生行政处罚意见书

安陆市卫计局:
         我是医疗纠纷受害者家属邓华松,我父亲邓光东于2015年2月10日因“突发头痛、呕吐”至安陆市普爱医院就诊,该院给予我父亲相关检查后安排入住该院神经内科(内四科),医生诊断为:脑积血、血小板减少、高血压、糖尿病、低血钾等。我多次电话要求该院进行手术治疗,在场家属也反复请求医生尽快手术治疗,但该院总是说不能手术,出血部位在脑干,只能保守治疗,要做手术也要我回来签字(因为我当时在江苏昆山)。当日晚上11时45分左右,我赶到安陆市普爱医院,该院仍坚持保守治疗,不同意行手术治疗,并且医生说,活不过今晚,没救了。见此情景,我坚决要求将我父亲转武汉协和医院就诊,等我们到了武汉协和医院,该院急诊科专家检查并请脑外科室专家会诊后,专家认为患者出血时间较长,出血量大,引起颅脑缺血、缺氧,颅内高压,患者出现实质性脑损害,已无法通过手术挽回生命,即使通过手术,患者最终还会死亡,或者是植物人状态,患者此时确无手术治疗之必要,专家认为我父亲失去了手术最佳时机,无奈我不得不把父亲从武汉协和医院拉回家,父亲在路上就去世了。
    发生该医疗纠纷后,我向医方讨要说法,但该院明确回答医方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对此不予认可,于2016年1月份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最终本案经湖北省医学会鉴定,安陆市普爱医院在接诊我父亲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和我父亲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安陆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安陆市普爱医院赔偿我们家属共人民币约2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本案经过湖北省医学会鉴定,该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对应的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者死亡后果),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安陆市普爱医院神经内科责任医生严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延误了我父亲治疗,最终造成我父亲死亡之严重后果,《湖北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对此有详细描述,此医疗纠纷同样也构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我要求贵局对安陆市普爱医院涉案医生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涉案医生进行行政处罚,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接信后着手调查,积极行使行政权力,并将查处结果务必回复本人,否则我将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行政争议。

附:《湖北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一份。
    《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6.9判决书》一份。
   

                                                                                                               投诉人:邓华松
                                                                                                               2017年7月2日

备注:
投诉人:邓华松
住址: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港龙财智国际商务大厦1座
联系电话:1826028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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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发表于 2017-7-26 16:40:05 来自
上述意见书及举报信已于2017626向安陆市卫计局以书面的形式提交。(该局陈*芬签收,电话中我已与该局李局长确认,举报信他们已收到)
投诉内容主要是基于湖北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鉴定报告中着重指出普爱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下列几个方面的过错:
1.诊断错误。将小脑(蚓部)出血错误地诊断为脑室积血;
2.未会诊。病情判断错误,延误转院手术时机。
3.病情告知不充分。
4.病情观察不严密。
5.依据一级护理规定,医方竟在长达5个小时内,未对患者进行各项生命体征的记录。

2017.7.25终于收到安陆市卫计局电子档的报告,请问这是调查处理报告吗?老百姓要的是调查处理结果,不是情况说明!
大家不妨先看一下,多提提意见,老百姓也不知道说点什么了......我只想说一句,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
关于患者邓光东在普爱医院住院期间
调查情况说明
  
2017年7月11日安陆市卫计局收到邓华松(邓光东之子)举报邓光东在安陆市普爱医院住院期间护理监测单记录不完善、会诊制度未落实的问题反映。经调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邓光东,男,61岁,2015年2月10日16时入院,入院时T36.0℃,P77,R20,BP240/120mmHg,神志清楚,双侧瞳孔等大等圆D≈3mm,对光反射存在。入院诊断:1、脑出血;2、血小板减少症;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糖尿病;5、低钾血症。立即给予0.9%NS100ml+硝普钠50mg药物5ml/h泵入降压,另一通道给予20%甘露醇脱水等药物治疗,并给予O2吸入,持续心电监护(包括监护血压)等处理。后因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
二、关于护理监测单记录不完善的问题
因根据Ⅰ级护理病人的要求,护士每小时巡视病房一次(每个病房都设有巡视卡并按时签字),整个住院期间,护士一直从心电监护仪中观察生命体征(包括血压、脉搏、呼吸、血氧饱和度等),并在不同时间段在护理病历中记录血压四次,护理病历记录中均有记载,并不是只有一次,因而护理监测单中看到只记录一次,是没有详细看护理病程记录。
三、关于会诊制度未落实的问题
患者既往有较多基础疾病,如血小板减少症、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等,患者此次入院查血电解质血钾3.22mmol/L,说明患者入院时即有低钾血症存在,因此不宜开展微创治疗,更不宜开放手术治疗。
微创手术治疗只是引流减压,并不能止血,一般需待6-24小时病情稳定之后才能做,因此,即使该患者无血小板减少症、糖尿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当晚也不宜行微创治疗。
另外,该患者为脑中线关键部位出血,因入院时血压太高,病情进展迅速,并合并有血小板减少症,结合以往临床经验,即使手术治疗预后也极差,最好效果也是植物生存状态!因此不适宜做手术,且危重病人按医疗原则不宜搬动,更不宜长途转院。
安陆市卫计局医政股
2017年7月21日
(经提醒,卫计局医政股发了一份盖了安陆市卫计局医政股公章的过来,由于不能插入图片,上述内容以文字方式显示)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10:40:04 | 来自江苏苏州
关于要求对安陆市普爱医院责任医生行政处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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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卫计局:* s$ R- m6 ?2 l" d/ G; @% p1 p
         我是医疗纠纷受害者家属邓华松,我父亲邓光东于2015年2月10日因“突发头痛、呕吐”至安陆市普爱医院就诊,该院给予我父亲相关检查后安排入住该院神经内科(内四科),医生诊断为:脑积血、血小板减少、高血压、糖尿病、低血钾等。我多次电话要求该院进行手术治疗,在场家属也反复请求医生尽快手术治疗,但该院总是说不能手术,出血部位在脑干,只能保守治疗,要做手术也要我回来签字(因为我当时在江苏昆山)。当日晚上11时45分左右,我赶到安陆市普爱医院,该院仍坚持保守治疗,不同意行手术治疗,并且医生说,活不过今晚,没救了。见此情景,我坚决要求将我父亲转武汉协和医院就诊,等我们到了武汉协和医院,该院急诊科专家检查并请脑外科室专家会诊后,专家认为患者出血时间较长,出血量大,引起颅脑缺血、缺氧,颅内高压,患者出现实质性脑损害,已无法通过手术挽回生命,即使通过手术,患者最终还会死亡,或者是植物人状态,患者此时确无手术治疗之必要,专家认为我父亲失去了手术最佳时机,无奈我不得不把父亲从武汉协和医院拉回家,父亲在路上就去世了。" t2 b5 j% ?! k, w+ h- f2 K. h
    发生该医疗纠纷后,我向医方讨要说法,但该院明确回答医方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对此不予认可,于2016年1月份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最终本案经湖北省医学会鉴定,安陆市普爱医院在接诊我父亲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和我父亲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安陆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安陆市普爱医院赔偿我们家属共人民币约26万元。
$ Y: c- N( x1 y: o* i6 r$ p4 U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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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M+ j$ T2 n5 M% R9 `
本案经过湖北省医学会鉴定,该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对应的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者死亡后果),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1 O& I" O9 [7 z, E3 q
    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安陆市普爱医院神经内科责任医生严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延误了我父亲治疗,最终造成我父亲死亡之严重后果,《湖北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对此有详细描述,此医疗纠纷同样也构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 r7 q+ v; A7 c3 t) J我要求贵局对安陆市普爱医院涉案医生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涉案医生进行行政处罚,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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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9 v: x) v/ q! M* F请接信后着手调查,积极行使行政权力,并将查处结果务必回复本人,否则我将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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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w6 x6 w: \附:《湖北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一份。" }! o2 s0 w1 y) H8 j5 W
    《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6.9判决书》一份。. {% h6 l4 t9 B" A-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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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邓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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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26028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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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10:45:03 | 来自江苏苏州
上述意见书及举报信已于2017626向安陆市卫计局以书面的形式提交。(该局陈*芬签收,电话中我已与该局李局长确认,举报信他们已收到)
9 ]9 U9 }9 V7 p6 r/ k投诉内容主要是基于湖北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鉴定报告中着重指出普爱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下列几个方面的过错:' m6 R1 Y! l( |7 U2 r- I; b
1.诊断错误。将小脑(蚓部)出血错误地诊断为脑室积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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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情告知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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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5终于收到安陆市卫计局电子档的报告,请问这是调查处理报告吗?老百姓要的是调查处理结果,不是简单的情况说明!贵局依法实施调查了没有,百姓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你处理不处理给个说法嘛,请直接回复!
8 B, @* G* x. ?$ x大家不妨先看一下,多提提意见,老百姓也不知道说点什么了......我只想说一句,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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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0 18:57:58 | 来自江苏苏州
2017.7.30一个多月过去了,老百姓的心仍在等待!- z" a! T7 \" g1 J3 w7 j( T2 r9 s
安陆市卫计局自2017.6.27收到我关于安陆市普爱医院责任医生的书面举报材料后,仍未给出任何纸质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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