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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台] 安陆人注意了:集中专项治理摩托车、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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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6 12:14:09 | |阅读模式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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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电动车集中
专项治理的通告9 {4 a5 `( Q1 A! Z" K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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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燃油摩托车车主、驾驶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
按照《安陆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工作要求,结合“五城同创”行动方案,为做好我市二轮、三轮、四轮(含老年代步车、老年助力车,旅游观光车等)电动车、电动及燃油二、三轮摩托车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隐患。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对摩托车、电动车开展集中专项治理,现特对电动车,摩托车标准界定和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时间
2021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
9 月 10日-10月10日 宣传教育阶段
10月11日-11月30日 严查整治阶段
12月 1 日-12月31日 巩固提升阶段
二、治理内容
(一)无证驾驶,骑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多人乘骑超员超载、违法载人载物,酒后驾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随意变更车道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逆行、闯红灯,非法安装遮阳蓬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非法营运的;
(五)乱停乱放的;
(六)非法销售、改(拼)装“非标”电动车、摩托车的;
(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八)违反相关规定进入城区禁行区域内的;
(九)不按道行驶的;
(十)未按规定购买保险的。
三、治理对象
非国家标准生产、销售、使用的电动车(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车),主要包括:
“非标”电动自行车:无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未获得3C认证的;
“非标”电动摩托车(含两轮、三轮电动车):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且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
“非标”电动四轮车(含老年代步车、老年助力车、旅游观光车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且未纳入《公告》管理的。
根据相关规定,“非标”电动车不予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治理重点
所有属于摩托车范围的二轮、三轮电动车必须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且必须取得有效驾驶证、购买车辆保险,方可驾驶上道路行驶。从即日起,公安机关重点对无牌、无证、脱保、逾期未检验、超员、超载、酒后驾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行驶过程中手持拨打接听电话玩手机、逆向行驶、非法安装遮阳蓬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五、车辆类型界定标准
(一)电动自行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标准是:一是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是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是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四是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五是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六是电动机功率不超过400瓦;七是具有3C认证证书及编号。只有满足以上条件车辆才能称为电动自行车。
(二)摩托车(包括二轮,三轮)
根据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
(1)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综合>4KW的摩托车,都属于普通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2)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h,且如果使用内燃机,其排量≤50ml;如果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综合≤4KW的摩托车,都属于轻便摩托车。俗称的电动踏板车、小电驴、电动三轮车都属于摩托车范围,纳入摩托车管理。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移送市纪委市监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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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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