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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关注] 安陆市普爱医院,你还要耍赖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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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5 08:42:57 |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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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安陆网民朋友,您好!
% a8 ~) o& M  A& D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我写的投诉信,我要投诉安陆市普爱医院,我父亲邓光东因脑出血入住该院治疗,该院治疗上存在严重过错,致我父亲入院不到10个小时就死亡。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D2 s' R& E6 U+ X" Q5 k3 D
     我父亲于2015年2月10日因“突发头痛、呕吐”至安陆市普爱医院就诊,该院给予我父亲相关检查后安排入住该院神经内科(内四科),医生诊断为:脑积血、血小板减少、高血压、糖尿病、低血钾等。我多次电话要求该院进行手术治疗,在场家属也反复请求医生尽快手术治疗,但该院总是说不能手术,出血部位在脑干,只能保守治疗,要做手术也要我回来签字(因为我当时在江苏昆山)。当日晚上11时45分左右,我赶到安陆市普爱医院,该院仍坚持保守治疗,不同意行手术治疗,并且医生说,活不过今晚,没救了。见此情景,我坚决要求将我父亲转武汉协和医院就诊,等我们到了武汉协和医院,该院急诊科专家检查并请脑外科室专家会诊后,专家认为患者出血时间较长,出血量大,引起颅脑缺血、缺氧,颅内高压,患者出现打鼾声,表明患者已经出现实质性脑损害,已经无法通过手术治疗挽回生命。即使通过手术,患者最终还会死亡,或者是植物人状态,确无手术治疗之必要。专家认为我父亲失去了手术时机,无奈我不得不把父亲从武汉协和医院拉回家,父亲在路上就去世了。& i( t" N* g: V% s( y2 |- u
      我认为安陆市普爱医院在我父亲脑出血初期,未能及时行相关手术,导致颅内出血量增加,压迫脑干形成脑疝最终死亡。为此我不惜一切代价,通过聘请医疗诉讼专业律师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诉讼,要求安陆市普爱医院对我父亲不当治疗后去世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审理长达两年之久,至今年6月9日,安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存在过错,应赔偿我们家属人民币约26万。
( y' Q& r) z% m8 O  q0 |      但时至今日,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仍未正确认识到自身过错,不履行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故意利用诉讼程序,妄想对我父亲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安陆市医务界龙头老大,你还要耍赖到何时?7 @9 K" V  m% t8 t) D, O
让我们看看安陆市普爱医院是如何耍赖的:
, m! f/ E) O( f. {一、在鉴定机构选择上,无视《湖北省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医学会《通知》精神,一再要求与其串通一气的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法医学临床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我方据理力争,我方依法向湖北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湖北省医学会鉴定认为,本案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邓光东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4 l( }& V$ H& K二、在鉴定现场,安陆市普爱医院神经内科主任魏某某,谎话连篇,居然说安陆市普爱医院在2015年2月份没有重症监护室(ICU),该重症监护室才组建不到一年;医院脑外科刚组建也不到一年云云,脑外科手术都是由他们神经内科医生做的,更是说都由他魏某人一个人做的,其说出来的话让人消掉大牙。" r; X) U3 u  t6 w! O
      实际上安陆市普爱医院在其官网公布该院1997年1月就评为二等甲级医院;1992年成立神经外科;2010年11月设立ICU病房。而且脑外科(神经外科)由于微创术治疗脑出血成绩突出,被卫生部脑血管防治办公室授予协作单位。在湖北省医学会鉴定现场,魏主任一会说当晚在现场读片发现我父亲脑出血位置和放射科报告出具的位置不同,当代理人追问其为什么不对我父亲进行手术治疗,他又改口说他是4个月后没事无聊,查看片子发现的,总之,其作为一个科室主任,我们安陆人民非常相信的老医生,如此假话连篇,怎么能给群众治病呢?6 Z7 m+ k5 g$ x
三、该院代理律师张某某不懂装懂,居然说湖北省医学会没有权利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这又是一个大笑话。
6 ?8 y% p% z- V      作为医疗诉讼专业律师,要对患者整个就诊过程提出专业性的答辩意见,为被告答辩,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无端指责湖北省医学会没有鉴定资格,大白天说瞎话,如果湖北省医学会没有鉴定资格,它难道是“黑店”?难道张律师不学习《湖北省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 T6 ~$ b5 [$ l5 i! ]4 W, R      因为省、市医学会鉴定专家都是临床一线医学专家,有着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都非常熟悉,而司法鉴定中的法医,并没有临床经验,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其专业性常受到怀疑。本案第一次鉴定,就是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无视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现场鉴定只有1名法医,未指派2名法医,严重违反鉴定程序。不仅如此,还让1名和本案无关人员许某某(所谓的临床专家)在现场参加鉴定。该中心所谓的临床鉴定专家,没有读片能力,居然把出血点小脑蚓部出血读成出血部位为三、四脑室及左侧环池,靠近脑干。其另一名鉴定法医根本没到现场鉴定,就写出了鉴定意见并签署了姓名陈某瑞 ,涉嫌虚假鉴定。该鉴定中心也未按照上述《通则》规定要求由有关法医进行复核,如此违法鉴定行为,实在是触目惊心,我难以想象,之前有多少冤假错案在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发生,也难怪安陆市普爱医院一再坚持在该中心鉴定,因为他们尝到了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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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陆市普爱医院管理混乱,无视卫计委《十八项核心制度》规定,医疗安全意识缺失,无视群众生命安全,需要上级部门督促其整改。
6 n- M5 Q6 b/ h- U    在鉴定会现场,该院神经内科魏主任居然说我们医院没有会诊制度,对于我方提出的依据一级护理规定,为什么该院护士在长达5个小时内,没有一次生命体征等护理记录,该主任说晚班护士少,无法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视,患方要求不现实。
- u0 `/ N' X, H7 b1 \* V1 ]6 |      由此可见,安陆市普爱医院对卫计委《十八项核心制度》学习和遵守不够,一个科室主任都无视卫计委规定,我们期待医院能够为我们群众提供什么样的医疗服务呢?我期待上级部门对该院管理混乱,对该院领导及责任医生不执行卫计委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v- M4 ^8 D. d# q& `# d7 B- ~
     以上只是我反映的本案部分内容,期待所有有良知的您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本案,帮忙转发!对我父亲因医院诊疗过错导致死亡,我竭力克制自己情绪,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益,但是安陆市普爱医院种种做法,确实让我们群众伤心,有了错误不认识错误,不去钻研业务,提高服务能力,而是强词夺理,耍花招,走旁门左道,企图逃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5 q& T9 i7 a# P( x( g# I+ X! A& J  `0 Z     我强力请求各位网民朋友予以关注,让安陆普爱医院好好反省,认识到自己错误,更好的加强专业学习,更好的为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减少医患纠纷。- I3 r5 E2 f( }2 C) 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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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人:邓华松$ v" H+ ~8 y+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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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5 08:46:34 | 来自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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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5 08:48:13 | 来自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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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5 08:50:32 | 来自江苏苏州
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书!世间自有公道在,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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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5 13:13:18 | 来自江苏苏州
请广大网民朋友关注本案的最新进展,帮忙转发,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15:24:27 | 来自江苏苏州
尊敬的安陆网民朋友,您好!
1 u1 _9 K/ L8 B" O( j$ _1 V. G9 e7 z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我写的投诉信,我要投诉安陆市普爱医院,我父亲邓光东因脑出血入住该院治疗,该院治疗上存在严重过错,致我父亲入院不到10个小时就死亡。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Y; @; I& E9 B1 ~5 H, S
     我父亲于2015年2月10日因“突发头痛、呕吐”至安陆市普爱医院就诊,该院给予我父亲相关检查后安排入住该院神经内科(内四科),医生诊断为:脑积血、血小板减少、高血压、糖尿病、低血钾等。我多次电话要求该院进行手术治疗,在场家属也反复请求医生尽快手术治疗,但该院总是说不能手术,出血部位在脑干,只能保守治疗,要做手术也要我回来签字(因为我当时在江苏昆山)。当日晚上11时45分左右,我赶到安陆市普爱医院,该院仍坚持保守治疗,不同意行手术治疗,并且医生说,活不过今晚,没救了。见此情景,我坚决要求将我父亲转武汉协和医院就诊,等我们到了武汉协和医院,该院急诊科专家检查并请脑外科室专家会诊后,专家认为患者出血时间较长,出血量大,引起颅脑缺血、缺氧,颅内高压,患者出现打鼾声,表明患者已经出现实质性脑损害,已经无法通过手术治疗挽回生命。即使通过手术,患者最终还会死亡,或者是植物人状态,确无手术治疗之必要。专家认为我父亲失去了手术时机,无奈我不得不把父亲从武汉协和医院拉回家,父亲在路上就去世了。
/ |, s$ g3 H+ m9 _' O& K      我认为安陆市普爱医院在我父亲脑出血初期,未能及时行相关手术,导致颅内出血量增加,压迫脑干形成脑疝最终死亡。为此我不惜一切代价,通过聘请医疗诉讼专业律师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诉讼,要求安陆市普爱医院对我父亲不当治疗后去世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审理长达两年之久,至今年6月9日,安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存在过错,应赔偿我们家属人民币约26万。
0 \$ J/ d' c% d      但时至今日,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仍未正确认识到自身过错,不履行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故意利用诉讼程序,妄想对我父亲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安陆市医务界龙头老大,你还要耍赖到何时?
, M, w* `$ \% ? 让我们看看安陆市普爱医院是如何耍赖的:
' x/ ]1 }7 z! a) o( y) A5 D 一、在鉴定机构选择上,无视《湖北省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医学会《通知》精神,一再要求与其串通一气的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法医学临床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我方据理力争,我方依法向湖北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湖北省医学会鉴定认为,本案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邓光东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q( A, w( e2 z3 h+ e5 r  H
二、在鉴定现场,安陆市普爱医院神经内科主任魏某某,谎话连篇,居然说安陆市普爱医院在2015年2月份没有重症监护室(ICU),该重症监护室才组建不到一年;医院脑外科刚组建也不到一年云云,脑外科手术都是由他们神经内科医生做的,更是说都由他魏某人一个人做的,其说出来的话让人消掉大牙。
) A1 @' b- X) s9 E. k/ A      实际上安陆市普爱医院在其官网公布该院1997年1月就评为二等甲级医院;1992年成立神经外科;2010年11月设立ICU病房。而且脑外科(神经外科)由于微创术治疗脑出血成绩突出,被卫生部脑血管防治办公室授予协作单位。在湖北省医学会鉴定现场,魏主任一会说当晚在现场读片发现我父亲脑出血位置和放射科报告出具的位置不同,当代理人追问其为什么不对我父亲进行手术治疗,他又改口说他是4个月后没事无聊,查看片子发现的,总之,其作为一个科室主任,我们安陆人民非常相信的老医生,如此假话连篇,怎么能给群众治病呢?5 Y; h& q  p- V% s9 _: k) f/ [( I! ^
三、该院代理律师张某某不懂装懂,居然说湖北省医学会没有权利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这又是一个大笑话。$ t# w: F1 H# M% M% [' c
      作为医疗诉讼专业律师,要对患者整个就诊过程提出专业性的答辩意见,为被告答辩,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无端指责湖北省医学会没有鉴定资格,大白天说瞎话,如果湖北省医学会没有鉴定资格,它难道是“黑店”?难道张律师不学习《湖北省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3 D# B& Y  Y) D6 d1 V! k      因为省、市医学会鉴定专家都是临床一线医学专家,有着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都非常熟悉,而司法鉴定中的法医,并没有临床经验,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其专业性常受到怀疑。本案第一次鉴定,就是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无视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现场鉴定只有1名法医,未指派2名法医,严重违反鉴定程序。不仅如此,还让1名和本案无关人员许某某(所谓的临床专家)在现场参加鉴定。该中心所谓的临床鉴定专家,没有读片能力,居然把出血点小脑蚓部出血读成出血部位为三、四脑室及左侧环池,靠近脑干。其另一名鉴定法医根本没到现场鉴定,就写出了鉴定意见并签署了姓名陈某瑞 ,涉嫌虚假鉴定。该鉴定中心也未按照上述《通则》规定要求由有关法医进行复核,如此违法鉴定行为,实在是触目惊心,我难以想象,之前有多少冤假错案在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发生,也难怪安陆市普爱医院一再坚持在该中心鉴定,因为他们尝到了甜头。1 {/ F( `6 Z1 d4 X- e: @3 y
四、安陆市普爱医院管理混乱,无视卫计委《十八项核心制度》规定,医疗安全意识缺失,无视群众生命安全,需要上级部门督促其整改。
- p) {) ~7 s# ^7 s0 R/ f8 j    在鉴定会现场,该院神经内科魏主任居然说我们医院没有会诊制度,对于我方提出的依据一级护理规定,为什么该院护士在长达5个小时内,没有一次生命体征等护理记录,该主任说晚班护士少,无法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视,患方要求不现实。( D) P2 f& z  v0 [+ `6 z6 }) E
      由此可见,安陆市普爱医院对卫计委《十八项核心制度》学习和遵守不够,一个科室主任都无视卫计委规定,我们期待医院能够为我们群众提供什么样的医疗服务呢?我期待上级部门对该院管理混乱,对该院领导及责任医生不执行卫计委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 F; x% w' \( u( X9 L, e     以上只是我反映的本案部分内容,期待所有有良知的您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本案,帮忙转发!对我父亲因医院诊疗过错导致死亡,我竭力克制自己情绪,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益,但是安陆市普爱医院种种做法,确实让我们群众伤心,有了错误不认识错误,不去钻研业务,提高服务能力,而是强词夺理,耍花招,走旁门左道,企图逃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 J% n. |7 B( ~9 z; ^     我强力请求各位网民朋友予以关注,让安陆普爱医院好好反省,认识到自己错误,更好的加强专业学习,更好的为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减少医患纠纷。
发表于 2017-6-26 16:16:49 来自微信:关注安陆网公众号,随时随地手机互动! | 来自湖北武汉
转发到各微信群里去,人多力量大
发表于 2017-6-26 16:17:20 来自微信:关注安陆网公众号,随时随地手机互动! | 来自湖北武汉
http://m.anluw.com/plugin.php?id=xigua_wsq&a=viewthread&tid=38310&_bpage=1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06:36:12 | 来自江苏苏州
谢谢5 o5 @' Y3 |; C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07:42:01 | 来自江苏苏州
本帖最后由 乐仁 于 2017-7-27 18:56 编辑 - ~9 e4 s4 D2 s, y+ C
& r! U- z. P' D# _$ c% y3 y
http://bbs.anluw.com/thread-38544-1-1.html: e# Q6 p" ^7 B: J. e; Y" s; q
你没能力治病,莫拖着咱老百姓啊!; a( z# ?9 |# w7 O5 I2 `
同一个医疗纠纷,由同一家法院共同委托鉴定,出具截然不同的两份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老百姓该信谁,又能信谁?谁是虚假鉴定,谁在玩弄法律?又是谁置公民良心,置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
+ x$ X) x7 I7 M
人间自有公道在,法律最终将彰显公平正义,为生命的尊严,咱老百姓一定维权到底!
8 U) v, ?! h3 {/ u4 m9 Q) M

2 L9 N7 y7 i1 M+ }        因为省、市医学会按鉴定专家都是临床一线医学专家,有着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都非常熟悉,而司法鉴定中的法医,并没有临床经验,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其专业性常受到怀疑。本案第一次鉴定,就是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无视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现场鉴定只有1名法医,未指派2名法医,严重违反鉴定程序。不仅如此,还让1名和本案无关人员许某某(所谓的临床专家)在现场参加鉴定。该中心所谓的临床鉴定专家,没有读片能力,居然把出血点小脑蚓部出血读成出血部位为三、四脑室及左侧环池,靠近脑干。其另一名鉴定法医根本没到现场鉴定,就写出了鉴定意见并签署了姓名陈某瑞 ,涉嫌虚假鉴定。该鉴定中心也未按照上述《通则》规定要求由有关法医进行复核,如此违法鉴定行为,实在是触目惊心,我难以想象,之前有多少冤假错案在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发生,也难怪安陆市普爱医院一再坚持在该中心鉴定,因为他们尝到了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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